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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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推出了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容许合资格人士通过以金融资产形式进行资本投资移民香港。合资格人士能够透过投资3,000万港币或以上取得移居香港的机会。在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和连续7年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申请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资格准则
• 年满18岁或以上;
• 没有不良记录
• 中国籍且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台湾华籍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外国国民(注1)
• 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直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以及
• 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
申请人须于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即2024年3月1日)或之后对获许投资资产已承诺的投资。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会被视作已符合投资规定:
• 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当日的整段期间内;或
• 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或
• 在申请人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当日起至其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
申请人已经把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申请程序
申请人须自费聘用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符合净资产规定。取得「原则上批准」后,申请人须来港作出已承诺的投资。申请人及其受养人一般会获准在香港逗留。申请人须每年报告证明符合投资管理规定。申请人及其受养人连续不少于7年符合本计划的投资管理规定后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无条件限制逗留。
获许投资资产?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将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管理,申请人须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他/她须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下列任何获许金融资产:
• 股票
• 债务证券
• 存款证(300万港元为上限)
• 后偿债项
•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注册的有限合伙基的拥有权权益(1000万港元为上限)
•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 非住宅房地产投资(1000万港元为上限)
投资管理规定?
申请人/投资者须把获许金融资产存于其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须专用作买卖获许金融资产。申请人在根据本计划获准留港期间,不得减少已承诺的投资。
如果申请人处置或变卖属于本计划合资格投资项目的获许金融资产,申请人须在指定限期前把不少于该等获许金融资产总市值的款项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其他
申请人能够向入境事务处处长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注2)(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注3)。
1 阿富汗、古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不包括在内。保安局/入境事务处会不时检讨被排除的国家/地区名单。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本计划的申请资格。
2 受养人”指申请人的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以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为免生疑问,以上“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
(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
(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
(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
(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3 在现行政策下,受养人可获准来港与投资者(即保证人)团聚,条件包括
(i)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真实关系证明;
(ii)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iii)保证人能够把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其在香港提供适当的居所。
相关详细介绍可参阅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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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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